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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1、第一条 为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河北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2、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发布的《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2022年河北省初级会计继续教育在2023年6月底前截止,参加河北省继续教育的人员需要规定时间内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3、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4、河北会计继续教育必须在当年进行培训教育,后续补上无效。所以也就可以补一年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继续教育一年一次。
5、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公需科目均采用命题类考核,考核内容在考试大纲中取材,每年的考题都不一样,省人社厅会将公需科目学习指南、开发网络课件公布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学员自行学习。